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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2025-05-19 09:59   学工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档案管理。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是记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咨询服务过程及干预效果的重要资料,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危机预防和跟踪服务的依据,须严格遵循专业伦理和保密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分析报告;  

(二)个体心理咨询记录;  

(三)团体心理咨询记录;  

(四)心理危机干预记录;  

(五)重点关注学生跟踪材料;  

(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资料;  

(七)典型案例资料;

(八)其他与学生心理健康密切相关的文字、影像及电子数据资料。  

第六条 归档材料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时间准确;  

(二)纸质材料需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字迹清晰;  

(三)电子档案需采用专用存储设备保存,并加密备份;  

(四)音视频材料应附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管理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分析报告应及时完成建档;  

(二)个体、团体心理咨询记录需在咨询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三)危机干预及学生活动记录应在活动或干预结束后及时归档;  

(四)电子档案需定期备份,并存放在独立存储设备中。  

第八条 归档材料应严格鉴别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真实性;对缺失、涂改或存疑的材料,应及时补充或更正。  

第九条 档案分类与存放:  

(一)纸质档案按“学期-类别-学院”顺序排列,专柜存放,标识清晰;  

(二)电子档案按“学期-类别-学院”建立分级文件夹管理;  

(三)档案柜需配备防火、防潮、防盗设施,电子存储设备需定期维护;

(四)档案保管需编制《心理健康档案材料名册》、《心理健康档案移交(接收)登记本台账》。  

第四章 档案查阅与借阅

第十条 查阅心理健康档案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生咨询记录不得查阅,其它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查阅;  

(二)校外单位需持公函及身份证明,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出,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查(借)阅流程:

(一)填写《心理健康档案查(借)阅申请表》,注明用途、范围及期限;  

(二)查阅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在指定场所查阅,严禁拍照、复印或摘录敏感信息。  

第五章 档案保密、保存与转递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应严格遵守中心保密制度及相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  

第十四条 档案保存期限:  

(一)心理咨询记录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

(二)危机干预、心理健康测评报告等其他材料保存30年;

(三)须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的材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按规定填写《移交档案材料登记表》,并在《心理健康档案移交(接收)登记本台账》上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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