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报项目
第三条 申报项目有: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为班级第1名,操行表现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 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第五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操行表现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六条 校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操行表现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 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七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操行表现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八条 院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操行表现为“优 ”;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5 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 分。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不可兼得。
第十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第四章 申报比例及奖学金评选等级
第十一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获甲等奖学金,奖金为1000元。
第十二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500元。
第十三条 校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500元。
第十四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300元。
第十五条 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300元。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及奖学金申报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由学生工作处统筹负责,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评选推荐。
第十七条 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申报资格,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各班级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其成员由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根据评定条件,评选产生本班的奖学金申报推荐名单并公示。
第十九条 各班的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组织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上报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发文。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于每学年11月启动,于次年春季学期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者,由学校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所有荣誉对应的奖学金均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获奖情况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