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名额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占比下达具体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名额至各班级。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44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200元/年。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评审。
(一)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
(三)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依照“学生申报、班级评议、学院初审、领导小组审定”程序评定。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班级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结果在班级内公示;各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提交的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办将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社会实践,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