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名额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占比下达具体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名额至各班级。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位于本班级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前30%(含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评审。
(一)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三)班级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班级评议、学院初审、领导小组审定”程序评定。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内公示;各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第十条 学校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应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倡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