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名额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占比下达具体名额至各学院。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竟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依照“学生申报、学院初审、领导小组审定”程序评定。
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申报、集体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积极开展获奖学生事迹宣传教育,强化典型示范作用,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