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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函询党员干部实施办法
2014-12-10 13:35   院长办公室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函询党员干部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函询党员干部实施办法,是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学院党员干部有关涉嫌违纪问题线索,需要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厅管处级干部的函询,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或者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委托由学院纪委进行;其他党员干部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进行。

 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反映的党员干部有关涉嫌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需要由党员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向被反映干部发出《函询通知书》(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及时向学院纪委监察室报告,获准后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当责令其限时回复,并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学院纪委监察室。函询对象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函询书面回复材料直接报送学院纪委监察室。

 第四条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人签署“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应当补充发函询问;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函询对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条函询问题线索来源为群众实名举报的,学院纪委监察室经办人员应当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函询线索来源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学院纪委监察室应当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函询办结后,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入被函询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函询结束后,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应将函询基本情况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并视情况通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和人事劳资处。

 第九条参与函询工作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函询党员干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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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由被函询人亲笔填写并签名,若空间不够,可另行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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