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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5-11-30 10:22   合作交流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留学生;负责制定学校留学生管理办法;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报到、向湖北省教育厅备案;负责协助留学生办理各项手续;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手续,均需在合作交流处备案。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留学生教学涉及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协调及日常教学管理等。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注册、学籍管理、违纪处分、毕业证发放,及留学生日常管理等,并负责定期与合作交流处、教务处沟通留学生的学习及心理状况。

(四)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留学生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住宿备案等手续,并负责及时和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留学生状况。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学费、注册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六)后勤中心负责为留学生提供满足要求的住宿条件,对留学生宿舍实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七)学校各相关专业二级学院(部)负责完成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组织日常教学和留学生管理,保证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负责落实本管理办法中相关职责;负责定期向学生工作处通报留学生学习及心理状况;负责协助留学生办理各相关手续,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及向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四条纪律要求

(一)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

(二)留学生应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在校期间服从所在二级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注意维护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三)留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得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不得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四)留学生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

(五)留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传播、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

(一)留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认真阅读《安全常识》(见附件1),与同学友好交往,对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留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行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其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四)留学生在校期间遇到重大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辅导员应及时通知二级学院(部)领导、学生工作处、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并汇报至相关校领导,经校领导协商形成解决方案。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留学生入学资格

(一)申请者应当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或相应学历;

(三)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HSK已经达到三级或HSK四级以上者可直接进入专业学习;HSK考试成绩未达到者,可先申请入校,汉语补习达到相应程度后,再进入专业学习。

第七条报到

(一)报到地点: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交流处。

(二)报到所需材料:录取通知书、护照及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公证件(中文或英文)、高中阶段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公证件(中文或英文)、HSK证书复印件、照片6张(2.5 cm×3.5cm)和注册费600元人民币。

(三)报到填写材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1/JW202)

以上资料需在报到后一个月内交合作交流处,由合作交流处完成向湖北省教育厅的备案工作。如因留学生的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备案,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缴费

自费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注册费、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并将缴费凭证保管好。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注册

(一)来华进行学历教育或进修,新生应持普通护照和学习(X)或(F)签证。如持其它签证来华的,应在报道后一个月内凭JW201/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学习(X)或(F)签证。自行持其他种类的签证或报到资料不全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产生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

(二)所有留学生均需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新同学必须在报到后一个月内上交相关资料、办妥所有手续,并缴纳注册费、学费等相应费用后,由合作交流处开具证明,学生工作处方予办理注册;在校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凭学生证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留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注册的,其后果由留学生个人承担。

(三)在校留学生凡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请假,出具有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并向合作交流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两周内视为旷课;旷课超过两周时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凡患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疾病者或未能取得健康证明者,不予注册,同时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限期两周内离境。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违纪处分

(一)学校对违纪留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二)对违纪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与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参见《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请假、销假及续假

(一)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证明)。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经同意后才生效。未经同意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处理。请假在七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批准,七天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并报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备案。

(二)留学生请假期满前须按时返校,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及学生工作处办理销假手续,并通报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

(三)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应在假期期满之前按上述请假手续续假。

(四)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两周不请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公安机关取消其合法居留资格。

(五)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及传统节日,学校原则上不放假,如确需去驻华使(领)馆参加活动,需凭使(领)馆函件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不超过10天。

(六)因请假而耽误的课程,学校不再安排专门的补课。

第十二条休学与复学

(一)休学:

1.留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留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留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2.在校期间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以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修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休学;

3)所在二级学院(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4)应征回国服兵役办理休学者。

3.休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注明起止时间后,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出具休学证明,报合作交流处备案,方可休学。

4.计算留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期(回国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2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5.除特殊原因外,留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内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留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不得提前复学。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二)复学:

1.休学期满,留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2.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交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退学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学校制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留学生逐学年累计(不含休学时间)所获学分未能达到规定的逐学年累计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并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留学生退学应当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与合作交流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在籍的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第二年5月,可向学校申请重新考核一次,考核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考。

(三)留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未取得的学分占总分的10%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四)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一)留学生在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内,到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按照通知单要求到校内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二)离校手续办理完后,将《离校通知单》反馈到学生工作处换取毕业证书。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课程学习

(一)留学生在我校以汉语为授课语言,在进入专业学习前,必须经过汉语补习阶段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的三级或新HSK四级(180分以上),方可学习专业。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某些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式与政策、大学英语、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公共任选课。

第十七条学制

学制三年。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在2-5年内修读,留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教学环节即可毕业。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按照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及格。其中“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成绩记载:

1.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其比例因课程而异,由任课教师自定。期末考试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2.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4,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补考与重修

(一)补考。留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绩单。留学生无故不参加属自行放弃。以下情形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1.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2.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3.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4.各类实习。

(二)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且一学期重修科目的学分不得超过上学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重修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初审后确定集中重修或跟班重修方式,报教务处审查后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妥。

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留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二级学院(部)提出重修计划,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二级学院(部)安排学习和考核,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籍管理,合作交流处备案。

(三)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住宿管理

(一)认真阅读、签署并遵守《学生入住公寓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留存留学生、后勤中心、合作交流处备查。

(二)凡是境外学生或留学生的同胞和同学来访,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宿舍管理值班处登记方能进入学生公寓;

(三)不允许来访的同胞和同学留宿。

(四)学校宿舍不提供夫妇及家属住房。

(五)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周内必须离校,逾期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

(六)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动,所居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或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校外住宿管理

(一)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时报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备案。

(二)留学生需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 在外租房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络电话;

2. 寄住亲友家中者须提交亲友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及亲友对其负责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学校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备查。

(三)合作交流处会同保卫处对以上材料审验合格后,出具同意其校外住宿或变更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住宿备案

(一)留学生须在入住后的24小时内携带护照、居留证及住宿相关材料等同校保卫处一起至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备案,并在五日内携以上材料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校外住宿登记。

(二)在外住宿学生如再次变更校外住址,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并于24小时内到所属派出所备案,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三)住在校外的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同时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如触犯中国法律,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体检和健康证明。

(一)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到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457号)进行体检和办理健康证明,各项费用自理。体检者须带以下材料:本人护照、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并交纳相应费用。

(二)留学生新生入学,如所提供的体检记录过期失效(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必须按规定到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重新进行体检。

(三)验证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由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作补充检查。在校期间,如发现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型肺结核、癌症,应当提前离校出境。

(四)经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验证或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居留和入学手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居留许可。

(一)外国留学新生来华20天之内必须在合作交流处协助下,到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需缴纳的各项费用自理。

1.所需材料:2张小2寸(3.5cm*4.5cm)照片、本人护照(照片及护照有效期页复印件、签证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签证申请表(JW201/202)、录取通知书、健康证明、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居留许可谈话记录和合作交流处开具的证明。

2.费用(人民币):办理一年以内居留许可为400元;一年以上(含一年)至三年以内为800元;三年以上(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为1000元。

(二)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的留学生已有居留证的,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交护照、居留证及签证费办理有关手续。

(三)因学习需要延长在华期限者,必须在原居留有效期截止前15天,到合作交流处开具证明,并及时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四)毕业或结业留学生应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离境,并将居留证交给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七条护照。

(一)在学习年限内,留学生本人应注意护照有效期。如护照有效期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国使馆办好延期手续。

(二)留学生外出旅行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护照、居留证要妥善保管。

(三)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领,补领新护照后,须到公安局变更居留证上的护照号码。

第二十八条补充说明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与《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为准。

(二)本办法由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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