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风建设信息>>正文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2016-04-29 14:40   科研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校科研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职员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各类学生,及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技能名师、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二)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提倡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转引),如确有必要转引,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四)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五)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作品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也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如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包括在填写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等。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成果等。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一)经认定,有第四条任一款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根据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

(二)经认定,有第四条任一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以及取消已申请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等,或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学校监察室、科研处对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机构设在科研处)、监察室可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接到有关举报和投诉后,由监察室与科研处、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学校监察室将调查结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