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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2018-06-18 16:17   科研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高水平”院校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形成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成长,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职工。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成果必须是以我校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获奖成果指获得政府授予奖励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各类重大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特等奖奖励10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6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40万元/项。

2.国家级社会科学奖

特等奖奖励8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5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30万元/项。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奖励5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3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20万元/项。

(二)省级奖励

1.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特等奖奖励5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2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5万元/项;三等奖奖励10万元/项。

2.省级社会科学奖

特等奖奖励3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15万元/项;二等奖奖励10万元项;三等奖奖励8万元/项。

3.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奖励20万元/项;一等奖奖励10万元/项;二等奖奖励8万元/项;三等奖奖励5万元/项。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重大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组负责人申报并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大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同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

1.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重大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由申报者所属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可授奖。如有异议,可向科研处以书面的形式如实提出申诉理由并附证明材料。对有争议的成果,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科研成果完成人不唯一时,完成人奖励按照《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办法》中计算方法计算核发。国家奖励分配按国家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八条 各类成果若出现多次符合本办法的情况,则按照“就高”的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记奖。

第九条 获奖人员按《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计算个人年度科研绩效考核分,但不重复获得当年度科研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条 获奖的科研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列出经费用于成果奖励,实行转款专用。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金发放到获奖个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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