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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2-06-13 11:34   科研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治理结构和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方案及成果评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道德评判等学术事项。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7名的单数委员组成。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师德高尚、作风优良、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所在专业(学科)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3人,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人事、教学、科研部门及每个二级教学单位的委员数不少于1人),委员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扩大而适当增加。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人事的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秘书由人事、教学、科研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力。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审议学院科研规划方案及其他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并对上级有申报限额的项目进行审议、推荐。

(五)审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报批条件。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内外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

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主席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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