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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27 09:57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取消学籍;

(三)退学处理;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违规、违纪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只受理一次。

第六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主任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后勤处、保卫处、督导室、思政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代表从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中随机抽取,学生代表从学校在校在籍学生中随机抽取。申诉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书面处理意见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提交,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人提交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4.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请的;

5.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四)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申诉期间,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申诉及其牵连之事项,提出国家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诉讼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申诉事项的评议,按照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分别作出书面申诉处理意见如下: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三)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暂缓执行、撤销或者改变原决定,由原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意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作出决定的机构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或学校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上述决定次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原处理机构。

第四章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召开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为单数。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实施,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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