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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2022-09-27 10:08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构成违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以及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违纪(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毕业前尚未申请学校评议,或未到评议时间不能重新评议者,其思想品德和操行测评作不合格处理;

(二)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如获奖后被发现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

(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第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邪教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肇事伤人、参与群殴、作伪证、私藏和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寻衅滋事,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人、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持械打人、邀约其他人员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的,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机关管制的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价值达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偷盗价值在10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偷盗价值在501~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盗价值在1001~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盗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偷盗金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盗窃次数达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偷盗后,不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处理,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有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盗加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501元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1001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由于过失损坏学校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的,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物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给与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集体场所有性骚扰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组织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组织收看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并隐藏不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淫秽录像或藏匿淫秽物品的,按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对卖淫、嫖娼,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携带、吸食、藏匿、贩卖毒品,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酗酒、酒后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训、军训、实验课、统一的集体学习和集体活动)累计3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连续两周旷课,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科目,携带除身份证明材料、文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开卷考试科目,携带考试指定参考资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携带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未关机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5.不按时交卷的;

6.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7.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8.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的;

9.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作弊论处,对非毕业班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取消该门课程一次重修机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给予正常补考,做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允许返校补考一次。

1.闭卷考试中,翻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开卷考试中,翻阅、抄袭考试指定参考资料以外信息的;

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的;

4.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等协同行为的;

5.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传递纸条、互传试卷或答题纸(卡)的;

7.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手势等行为,经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的;

8.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9.参与有计划、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偷盗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3.有计划、有预谋组织集体舞弊或罢考的;

4.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作弊的;

5.有两次以上舞弊行为的;

6.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离开宿舍未断电源,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七)在学生宿舍内经营商品或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教室、实训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教学楼或学生宿舍楼乱扔物品、砸门窗等破坏公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伪造、涂改证件,使用假证件、假票证,提供虚假证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按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

(二)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品行方面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信或作假证的;

(二)对个人状况作出不实承诺的;

(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如下:

(一)在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践技术报告等中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解除: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形成文件,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形成文件。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导致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或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由学生工作处形成文件并与教务处会签。

(五)学生因违反校园、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或会同宿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保卫处的书面调查材料,相关二级学院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发文由保卫处与相关二级学院共同会签。

(六)发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报各二级学院,相关二级学院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

(七)对学生的违纪案件,各二级学院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违纪事件,各二级学院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若各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同时学校将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八)违纪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或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做出鉴定,经评议合格后予以解除,并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十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12个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负责办理。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三)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解除的申请时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收(一式三份)。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二级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作好记录,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视情况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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