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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禁酒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8 08:5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条 为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禁止饮酒。

第四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酒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禁酒,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维护正常校园秩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以身作则,带头禁酒,发现其他同学饮酒的要及时劝阻。

第六条 全体教职员工有责任制止学生饮酒,且禁止在参与学生聚餐活动时饮酒。

第七条 学生饮酒情况纳入学生评价体系:

(一)学生饮酒行为达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训诫教育,该学期素质学分《思想道德与行为规范》模块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评选。学生干部组织或参与饮酒的,撤销其干部职务。

(二)寝室成员应相互监督、劝阻饮酒。学生寝室发现有饮酒行为,或存放有酒类的,该寝室不得参加当年度文明寝室评选。

第八条 学生酗酒、酒后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饮酒、酗酒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触犯法律的,学校将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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