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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30 09:02   工会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医疗费用的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财务和审计制度,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使有限的医疗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实际情况,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主校区医疗费补充管理办法(试行)》(鄂交职院〔2011〕138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为校工会,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学校医务室负责医药费票据的审核。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学校在编职工(含集体所有制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含集体所有制退休职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未经学校批准的离岗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含离退休)住院

第五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住院必须由定点医院开具入院通知单(出差、急诊等情况除外),向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报备方可住院治疗。因急诊住院,须在住院当日向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外地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先与就诊医院联系妥当,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转外地治疗,按相应标准报销(不含交通费、住宿费、陪伴费)。

第七条 出院带药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患者不超过十五日量。

第四章 教职工(含离退休)门诊

第八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门诊就医,医生凭病历开处方,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量一般疾病不超过十五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三十日量;疗效相同和相类似的药品不得在同一处方中重复用药。

第九条 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病历、药品和治疗检查费明细清单、就诊的药费发票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急诊门诊可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但必须在就近公立医院治疗,凭急诊章收据、病历、复式处方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定点医院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湖北省新华医院)、武汉市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第五医院、黄陂区中医医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交院学校医务室(医疗托管机构)、社区医院(仅限门诊药费)。特殊病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到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武汉市医疗救助中心等医院进行专科疾病治疗。

第十二条 离退休职工常住地距定点医院较远,就医不便,以及长期居住外地的可就近选择一所三级甲等医院或特殊病症专科医院,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在该院就诊。

第十三条 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部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08年12月版)报销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控制药品、进口药品报销按照退休职工自付30%、在职职工自付40%后再按照比例报销。超出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 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等;《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第十六条 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水电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危费物处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七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八条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

第十九条 疾病特殊治疗类: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二十条 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酗酒等违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畴所造成伤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

第八章 报销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院报销比例为:离休干部为100%,退休职工为90%,在职职工为85%。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每人每年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参加工作年限(以人事劳资处提供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时间精确到月份)报销,比例为80%,具体报销额度如下:

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

10

10≤工作年限<20

20≤工作年限<30

工作年限≥30

报销标准

(//)

1000

2000

3000

4000

第二十七条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普通病房每人每天32元, 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报销;以上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报销住院医疗费,必须携带出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发票及电脑打印的详细收费清单,经学校医务室、工会、财务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住院详细收费清单,须经学校医务室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注明应报销的比例方可报销,手续不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医院诊断意见,确需进行项目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应先向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无充分理由,未经批准进行特殊检查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相关医疗费报销,经有关机构鉴定认可并在人事劳资处开具证明后,公费部分按100%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者,住院医疗费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开具分割单,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达医疗费总额时封顶。

第三十二条 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当年门诊费用额度未使用完的,不结转至下年使用,在职职工门诊费用报销采取跨年度报销办法;住院医疗费用需当年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次年四月底,过期不予报销。

第九章 借支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门诊就诊不予借支,一律由个人垫付就诊费,待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以借支,借款人凭住院通知书、缴款通知单,填写住院借支单,借支金额不超过缴款通知单的80%;一次性借款超过1万元须经分管财务校长依据医院催款单按报销比例审批,转账至医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向学校借支的医药费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还清借支,借支未结清之前,学校不再予以借支医药费。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公费医疗仅限本人享有,不得变更享受对象。以下情况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监察部门查处:

1.将本人病历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医疗病历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学校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直机关医保政策出台后,按医保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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