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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
2011-12-15 08:48   审核人:   (点击: )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对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加强廉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交通厅《关于对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加强廉政监督的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学院各项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计划的编制,工程承包商、物资供应商的选择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行政办公会议,及时了解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工作情况。

第二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商家考察工作的监管

(一)未经学院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商、大宗物资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

(二)经同意的考察,要明确考察人员、考察期限、考察任务和考察纪律,考察小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小组人员要写出考察报告,向学院领导汇报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条 实施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一)对基建项目要公开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建设要求和中标单位等信息。

(二)对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前要公开所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等级要求等有关指标,采购完后要公开供货单位、产地、价格、质量等采购结果。

(三)要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加强群众对学院基建工作的监督,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院建设项目责任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建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投标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由学院组织的基建招投标项目,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开标评标等环节,制定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工作规范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各个环节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学院财务及审计部门要参与基建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监察部门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四)学院对基建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五)学院对基建项目进行招标时,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六)学院对基建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建立评标小组,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应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学院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基建项目廉政合同(协议)书。

第五条 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要加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对违反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在指定的媒体及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监察、审计部门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四)要建立货比三家、集体决策,使用与采购相分离的工作机制。严禁以任何方式或手段从事或收受商业贿赂,物资采购中的 “回扣”一律冲抵货款或上缴学院财务入账,违禁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六条 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对基建(修缮)项目的合同管理。后勤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根据批准的资金计划表对基建(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和违纪处罚条款,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监察审计部门要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对重要设备采购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工作量签证等环节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投资的量价过程实行监督。

(三)要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照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四)加强基建(修缮)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基建(修缮)项目的有关事务,明确工作纪律。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的一律上缴学院财务;不准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处理;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和家属提供利益。

第七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及所需资金预算(含项目总的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预算),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实行报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若必须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和预算数额的,应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落实资金,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学院的基建(修缮)经费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工程项目计划用款申请表划转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签字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及分管领导批准后付款。

(三)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学院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实行过程中的跟踪审计,随时控制材料价格,对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和浪费,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勤处、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工程项目的资金结算。

第八条 建立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联系通报制度

(一)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情况,加强与后勤、财务、审计的联系,跟踪了解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

(二)学院后勤、财务等业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将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举报制度

(一)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专职受理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举报,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

(二)收到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活动中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条 加强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院的主要领导对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范围各负其责。

(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在基本建设及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要从严查处,参与廉政监督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纪依法从重查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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