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锻炼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勤工助学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办代表学校与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七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资助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优先。
第九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及家庭情况签署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资助办审批,审批合格后将符合条件同学名单挂网公示。
第十条取得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同学必须服从资助办的统一管理;资助办根据学校各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岗位。
第四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资助办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资助办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履行与资助办、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资助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岗位类型。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图书资料整理等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实训室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若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将《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职责交资助办,资助办将各部门岗位申报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根据需要在全校学生范围内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部门履行必要的面试或笔试程序。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月度考核表》,及时向资助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用工岗位及薪酬标准每学年度核定一次。
第六章基金与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资助办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资助办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分按小时计酬和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标准为5元;按月计酬,每月80-2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特殊时间、工作强度及学生的考核结果等作为参考,最多不超过标准的20%。经资助办认可的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
第二十四条寒暑假期间临时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劳动时间区别,用工部门参照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制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资助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经用人单位考核,奖助办审定后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工单位考核为主,奖助办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考核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资助办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分别授予“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单位”、“勤工助学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奖助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校纪处分:
(一)盗用资助办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未向资助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