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实现依法办学、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我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行为,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其本人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行为: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只受理一次。
第五条 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作出决定的机构复议。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和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后勤处、保卫处、督导室、各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3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申诉人的签名。
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提交。本人提交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四)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请的;
(五)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三、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四、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但是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实际情况,应分别作出书面申诉处理意见如下: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三、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消或者改变原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意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作出改变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作出决定的机构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本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或学校的重新研究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上述决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意见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并抄送原处理机构。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召开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为单数。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实施,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