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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院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服务型。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锻炼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负责。
   第六条 学院各系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资助办指导各系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资助办备案。
   第八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资助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资助办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资格认定

  第九条 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党员、特困学生、学生干部优先。
   第十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学习情况及家庭情况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备案,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资助办审批,审批合格后资助办发放《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取得工作证的同学即具有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勤工助学活动资格的同学必须服从资助办的统一管理;资助办根据学院各部门的具体要求安排岗位。

第四章 资助办勤工助学职责

  第十二条 资助办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资助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四条 资助办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五条 资助办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且在校表现良好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资助办为用人部门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资助办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资助办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审批和发放《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十九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办代表学院与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资助办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助办负责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资助办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资助办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履行与资助办、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资助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若干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经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将《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和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职责交资助办,资助办根据需要在全院学生范围内向用人部门推荐勤工助学学生,用人部门履行必要的面试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填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月度考核表》。
   第二十七条 用工岗位的核定时限为一学期。

第七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资助办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条 资助办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工作时间、性质,可分按小时计酬和按月计酬。按小时计酬,每工时的报酬标准为5元;按月计酬,每月80-200元标准发放。(寒暑假除外)
   第三十二条 报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主要是以劳动类型、特殊时间、工作强度及学生的考核结果等作为参考,最多不超过标准的20%。经资助办认可的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资助办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二)设立“勤工助学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院根据《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一)盗用资助办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未向资助办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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