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地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项目 第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项目为: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单项奖。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综合测评为班级第1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3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条 院优秀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五条 院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0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六条 系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年,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七条 系三好学生。综合测评为班级前15名,德育为“优”;本学年所修课程一次性合格,学业成绩排名为专业前15名,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63分以上(含考查课程),
体育成绩达标。 第八条 单项奖。德育为“良”以上,体育达标。
1、精神文明奖: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精神文明奖。 (1)在重大抗灾救灾活动中事迹突出,受到学校或有关单位表彰者;
(2)在遇险、临危时勇于抢救国家财产和舍已救人者; (3)为维护社会公德、法纪,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
(4)拾金不昧,金额较大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事迹突出,受到实践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表彰者;
2、社会活动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社会活动奖。 (1)学生干部能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
(2)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及经常组织参加校内外体育艺术表演者;
3、学习优秀奖: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学习优秀奖。 (1)学年各科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不够综合奖条件者;
(2)通过国家四级、六级英语考试者。 4、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比上学年度在较大幅度的进步,且不够综合奖条件者,可获学习进步奖。
5、文体奖:
在省市以上单位正式组织的各类艺术、体育竞赛中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可获文体奖。 第九条 专项奖。为学院争得荣誉者,由学生工作处报学院领导审批,给予专项奖,比例和金额不限。
第十条 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评选。 三、评选比例及奖学金等级
第十一条 院三好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获特等奖学金,奖金为800元。
第十二条 院优秀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甲等奖学金,奖金为600元。 第十三条
院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四条 院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获乙等奖学金,奖金为400元。
第十五条 系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六条 系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获丙等奖学金,奖金为200元。 第十七条 单项奖分获单项类奖学金,奖金为50元,其评选比例如下:
1、精神文明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2、社会活动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3、学习优秀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4、学习进步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5、文体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四、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按学院的统一部署,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系党总支组织辅导员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各学生班成立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共11人组成,在辅导员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评先工作。根据评选条件,产生本班的先进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各班的评选结果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系党总支,各系党总支将本系评选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核实,报学生工作部(处)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无异议,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院优秀三好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三好学生者,均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学金,并将学生的评先申报审批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被评为系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及单项奖获得者,由系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