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维护 学院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第三条 学院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院 对受处分的学生给予以下处理:
( 一 ) 受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者,在毕业前尚未申请学院评议,未完成《违纪学生评议鉴定表》的全部内容,其操行测评作不合格处理,作结业处理,在离校次年五月,学生凭所在单位(未就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操行鉴定,向学院申请重新评议,评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新评议;
( 二 )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生评先和学生奖学金评定。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及时终止错误,积极弥补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的举报人、证人等直接或间接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 2 次处分后,再次违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人、群斗群殴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四)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在校园传播、从事宗教活动;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 二 )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到 3 次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条款,结合本条第(一)至第(五)项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寻衅滋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持械打人、邀约其他人员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 ) 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的,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五 ) 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的,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本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危及 学院 计算机网络安全,有下列情况之 — 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一 ) 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
( 二 )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 三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
( 四 ) 盗用他人帐号、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的;
( 五 ) 复制或传播有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或校园秩序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十二条 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偷盗价值达 100 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 二 ) 偷盗价值在 101 ~ 2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三 ) 偷盗价值在 201 ~ 300 元的 , 给予记过处分。
( 四 ) 偷盗价值在 301 ~ 800 元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偷盗价值在 8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六 )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学校部门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七 ) 对偷盗金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盗窃次数达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八 ) 对偷盗后,不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处理,拒不赔偿损失、退回赃款、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比照偷盗加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 一 ) 损坏财物价值在 100 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二 ) 损坏财物价值在 101 元至 3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 三 ) 损坏财物价值在 301 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四 ) 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五 ) 对由于过失损坏 学院 公共财物或个人财物的,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首次参与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 二 )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赌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集体场所有流氓行为或者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 一 ) 有流氓行为,造成被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容留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者隐匿、包庇他人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学院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 一 ) 组织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 二 )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并隐藏不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在 学院 公共场所收看、播放、复制、淫秽录像或藏匿淫秽物品的,按本条前两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携带、吸食、藏匿毒品,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卖淫、嫖娼,经公安机关确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含实习、实训、军训、实验课、统一的集体学习和集体活动)累计 3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周旷课,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闭卷考试科目,携带书籍、笔记本、草稿纸等进入考场并放置抽屉内或未按指定的地方存放。
2. 携带传呼机、手机、文曲星、商务通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3. 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
4. 不按时交卷。
5. 将试卷带出考场。
6. 不遵守考试纪律,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
7. 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
8. 有其他违纪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作弊论处,对非毕业班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取消该门课程一次重修机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不给予正常补考,做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允许返校补考一次。
1. 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和其他课程的资料。
2. 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卷。
3. 为他人偷看、抄袭提供方便。
4. 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互传试卷或答题纸(卡)。
5.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手势、经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
6. 有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2. 偷盗试卷。
3. 组织作弊或两次作弊。
4. 使用通讯工具(设备)作弊。
5. 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依照《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楼或学生宿舍楼乱扔物品、砸门窗等破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使用假证件、假票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阻挠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按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
(二)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
( 三 ) 提供虚假资信或作假证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其它违纪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系办公会研究形成处理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形成文件,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系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形成文件。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由各系负责调查核实,系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四)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违反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或会同相关系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意见(违纪事实、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由学生工作处形成文件并与教务处会签。
(五)学生因违反校园、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或会同宿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保卫处的书面调查材料,相关系部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发文由保卫处与相关系部共同会签。
(六)发生在学生宿舍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照《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各系部,相关系部按本条的第(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学生处分文件。
(七)对学生的违纪案件,各系部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违纪事件,各系应在事实形成或收到相关材料的 7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若各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同时学校将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八)违纪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或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处分决定不得撤销,对受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的同学,可由本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系领导做出鉴定,填写《违纪学生评议鉴定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查盖章,存入文书档案。
(十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保卫处负责办理。其户口、档案及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 ( 一式三份 )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作好记录;处分决定也可公告送达,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视情况及时在院、系部、班级或寝室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处分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学校将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不提出申诉的, 学院 或者 学院 上级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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