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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招生是为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把好人才培养的“入口”关,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应根据省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分管院领导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全过程组织及实施并接受院纪委、监察部门及全院教职工和社会的全面监督。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发展合理审定学院招生计划;
(三)根据学院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经济办学条件下的形势,确定招生专业;
(四)负责监督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的录取工作,处理违纪、违章的人和事;
(五)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思路及措施;
(六)审定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是否被录取,并负责审定新生的专业调整;
(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订相应工作原则;
(八)审定每年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招生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各省招生委员会及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新生;
(三)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及招生简章的编写;
(四)编制专业招生计划;
(五)做好艺术类考生报名工作;
(六)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组织、信访、文书工作;
(七)行使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临时授予的职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每年学院招生计划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并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将审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向各省有关主管部门报批;
第九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本院各专业实际情况,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在征求系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每年新生的各类收费标准,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提出方案,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发文执行。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一条 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贯彻落实,树立高校招生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良好声誉。
第十二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必须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允许政策内录取新生,未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录取违规考生。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及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工作,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减招生指标或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要正确处理好未填报该专业而被录取甚至未报考我院而被录取的调剂生及填报我院志愿而没被录取的有关问题,对他们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按各省(市、区)录取有关规定,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责任心强,比较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并征得各系、处的同意后参加招生宣传及阶段性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的招生政策,坚持原则、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模范遵守招生纪律,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在上一年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纪律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失误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来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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