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更好地体现优才优用择优推荐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生范围及比例 一、原则上被推荐为我院优秀、优良毕业生的为优生。
二、不符合第一款规定,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且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如无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则按学习成绩名次位于同系同专业前30%、且未受过任何形式处分的学生,可视为优生。
(一)在校期间,曾被评为院级以上(包括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学生。
(二)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的学生。
(三)承担社会活动的主要工作。
(四)参加文化、体育等竞赛或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表彰、奖励者。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者。
第三条:优生认定工作由各系负责,学生工作处负责审定,并将审定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生资格:
(一)毕业期间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或违纪受到处分,或纪律松懈、不带头遵守校规校纪者。
(二)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三)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者。
(四)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第四条:优生就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学院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交流会”期间,对优生实行倾斜,优生可凭票提前进入会场。
(二)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生,优先把优生推荐到国家建设的重要部门就业。
第五条:本办法从2006届毕业生开始实行。解释权在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