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就业行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第二条:推荐表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三条:推荐表发放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合格毕业生。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教务处严格审查成绩并加盖公章后,经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章后用于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五条:推荐表若不慎遗失或污损等须更换的,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审核,到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补发。
第六条:推荐表必须按要求全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白,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后果。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的一般程序:
(1)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每系毕业生人数向系发放。 (2)各系组织毕业生填写(手写)个人基本情况,在校学习情况中课程名称和顺序由各系统一确定,成绩的填写由毕业生本人实事求是填写,各系收集交教务处审核盖章。
(3)各系将系、教务处审核盖章后交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签署意见。
(4)各系统一领取已签意见的推荐表,发给毕业生。 第八条:经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各系审核盖章的推荐表毕业生可自行复印,做为推荐材料。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