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管理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系备案、签署意见,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后上报就业计划。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套,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毕业生因丢失等特殊原因需新协议书时,必须书面申请经系签署意见后予以重新补发,每名毕业生最多只能补发一次。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要严格按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如实准确地填写乙方所有内容,并在“毕业生签字”一栏签属应聘意见并签字;
(2)用人单位填写甲方一栏的所有内容,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签证、盖章;
(3)毕业生将协议书经系备案、签署意见后送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办理签约手续。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毕业生所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写丙方一栏所有内容,并在“培养单位”一栏签字盖章。
(4)在湖北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相关部门鉴证。到地市级单位就业的,其协议书由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到县级及县级以下部门就业的,其协议书由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根据当地情况办理,但需要有就业主管部门的盖章。
(5)毕业生要及时将协议书送到所在系、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及用人单位。
4、毕业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在三日之内将就业协议上交各系,经各系备案、签署意见后,交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5、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自行联系的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毕业生需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已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6、报考专升本的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录取后,毕业生本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部门证明(含本科录取通知书和用人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函件等)备案,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一律按违约对待,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被省委组织部选调或考取了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务员以及因国家特殊需要抽调的,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已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
8、本规定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