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真实、可靠的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来校举办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天与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以便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安排。
2、招聘单位必须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招聘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
3、招聘单位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张贴招聘海报和发放宣传材料。
4、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5、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6、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8、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9、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10、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录(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法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证明文件。
12、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出示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二、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服从招聘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的秩序,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可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否则请安静退场。
2、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或学生证入场。
3、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已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4、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5、未就业往届毕业生在户档托管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
三、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