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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修订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一、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坚持“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方向,将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沿袭的“重招生轻就业、重培养轻安置”,调整为市场经济形势下“招生、培养、就业统筹协调、良性互动”的就业工作新格局。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施工、管理第一线的方针。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材之路。
二、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办法。
      第四条:对毕业生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和优生优荐的择业原则。
      第五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和录用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以维护学院的声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需求为原则,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三、就业工作政策
      第七条:学院鼓励毕业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实行优生优荐。
      第八条:学院鼓励毕业生到祖国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去创业、奉献,对选择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毕业生在就业时应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每份就业协议书均有一个不同的编号对应每位毕业生。毕业生只能使用有自己编号的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自己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协议书签订的协议学院不予认可,同时对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同学均要追究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追究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十一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需要约定其他事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并以双方签字(章)生效。
       第十二条:报考专升本的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录取后,毕业生本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部门证明(含本科录取通知书和用人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函件等)备案,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一律按违约对待,一切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时间原则上截止于毕业当年5月20日,毕业1年内仍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院将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专门用于毕业生就业的书面协议。协议书第五条规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违约。确有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等自然的、客观的而非主观的特殊原因需要违约者,必须征得另两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后,方能办理违约。
       第十五条:毕业生在派遣前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学院同意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2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学院不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六条: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接收单位不能退回学院。
       第十七条: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计划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如原签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另于当年8月25日前联系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学院在9月30日前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无录用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八条: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九条: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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