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交职院〔200732                     签发人:王进思

 

关于印发《湖北交通职业技术

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区管理部、北区管理部,各处室、系部: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制度》自200248开始试行(鄂交职院〔2002〕第15号)。实施几年来,对学院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较好地促进作用。为了使学分制管理更加完善,在学院第三次教学工作会议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提出了较好地修改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特对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制度》(鄂交职院〔2002〕第15)予以修订。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实训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系或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限选课为专业限制性选修课,是各系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门课程,学生应按规定选修;任选课为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体现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全院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第三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为3年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学制为2年的学生允许在24年内修读;学制为5年制的允许在47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三章  学分

 

第四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理论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理论课程的学分以1618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二)实践课程按每周计1学分计算。2+1三年制及4+1五年制最后一年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践技术报告为36学分,1.5+0.5二年制最后一学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践技术报告为15学分,入学教育1学分,军事训练2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

第五条  任选课学分规定

(一)二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6分;

(二)三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8分;

(三)五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12分。

第六条  奖励学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高于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考级、考证、或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可奖励适当学分。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不可作为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科研: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独著学术论文,可向学生所在系申报,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奖励4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且以“学术研究”科目记载;

外语:高职学生通过英语国家4级者奖励2学分;通过英语国家6级者奖励4学分;

专业证书:在教学要求之外,获省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

竞赛获奖:个人或集体获得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奖项者,经学院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其适当学分奖励。

第七条  总学分

(一)二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100学分左右;

(二)三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140150学分;

(三)五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240260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与补修

 

第八条      课程选修原则、程序及规定

(一)一学期同开限选课与任选课的,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

(二)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任选课的学习,且每学期任选课学分不超过4学分;

(三)凡选修学生不足25人的课程,则不设班开课;

(四)各专业班选课联络员(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担任)在教务处进行选课登记,或作改选、退选;

(五)教务处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开设课程和不开设课程并予以公布。选到不开设课程的学生,限选课可在同种开设课程中重选,也可在同组开设课中另选;任选课可放弃或另选;

(六)未办理课程选修手续、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七)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过的原专业培养计划中且已合格的课程,在转入专业没有设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任选课学分记入学生任选课成绩。

第九条  免修

()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或国家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成绩合格(按75分记录成绩)。

()因转学或其它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门(或几门)课程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成绩有效。

()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技术报告等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学生因转学或转专业后,在转出专业所学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转出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并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院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场规则

(一)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开考前10分钟,考生持有效证件并抽取考试顺序号牌后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就座并将有关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备查。        

(三)除考试规定可使用的工具(如写字笔、计算器等)外,不得携带其他学习资料进入考场。

(四)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即不得再次入场考试。

(五)学生接到试卷后,应首先将所属系名称、专业名称、课程教学班级编号、本人姓名及学号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填好,因错填或漏填而造成课程成绩错误由本人负责。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按《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及格进行评定和记载。其对应关系如表所示。                                                                  
   
五级分制百分制:
   
85(85)以上;良7584分;中6674分;及格6065分;不及格60分以下。
   
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二)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系里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适当调整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三)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1.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的权重及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3.学生某门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名,教研室主任审定,课程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于考试前一个星期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成绩复查与修正: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得到成绩单后十个工作日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诉,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递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系部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课程所在系部决定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第六章  补考、重修、缓考与旷考

 

第十六条  补考

学生考试不及格学院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学生无故不参加视同自行放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各类实习。

第十七条  重修

(一)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应重修,且一学期重修科目的学分不得超过上学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限选修可以重修,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任选课可重修、改选或放弃。

(二)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系部初审后确定集中重修或跟班重修方试,报教务处审定后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缓考与旷考处理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2)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妥。

 3)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4)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七章  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学生向所在系部申请,系部提出重修计划,院教务部门安排学习与考核,院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所规定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含9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的次年5月,可向学院申请重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重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未取得的学分占总学分的10%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主题词教学  学分制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5月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