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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办法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知识水平,使教师能积极参加学习,安心回学院工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考统招统分且愿意回学院工作和委托(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享受在职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含10%工资)和随工资发放的各种政策性的津补贴及福利待遇,学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定向生的培养费按鄂交职院[2002]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条 学习期间,学习期满后,应回学院工作,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若不回学院者,退还学院支付的培养费、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学习期间的违约费,硕士6000元/年,博士10000元/年。

第五条 毕业回学院工作后,5年内不得提出辞聘。若提出辞聘,应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同意方可办理辞聘手续,并支付违约费硕士6000元/年,博士10000元/年,并退还学院支付的培养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学习期间不能获得学位者,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学习期间可以在学院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学习前须与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并经过有关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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