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院人才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培训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对教职工培训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专业对口,业余为主,实行计划管理和目标培养,以培养人才,知识更新,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知识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目的。
二、教职工培训、进修的重点是教师和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以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培训为主,对年龄在45 岁以上的以补充、更新相关学科知识和能力提高为目的,每三年应累计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和进修,其计划由本人申请提出,各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同意,并做出安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三、专业课和技术课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教学能力提高的重要方面。凡专业实践年限(在设计、生产部门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不含指导学生实习)不足一年的专业课教师和不足半年的技术基础课教师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各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同意,并做出安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到人事劳资处报备。各系(部)、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在教师岗位工作满两年的、其它岗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年度考核合格,经处(室)、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均可报考研究生。在2008年以前取得了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按鄂交职院[2002]02号文件执行。
五、经学院选派、批准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和考试,按规定享受一次经费报销待遇。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进修和考试任务的重复费用自理。
六、凡参加申请职业资格培训、职称资格培训报名、考试的相关费用自理。
七、各校区、处(室)、系(部)制定提出本部门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人事劳资处汇总,核定教育经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人事劳资处报备。
八、此规定若与鄂交职院[2002]年2号文件有相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若与国家、省和交通厅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交通厅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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