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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施聘用制度
聘后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为妥善处理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学院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湖北省人事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鄂人调[1998]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组长:叶继挺
    成员:查丽萍 吴宗汉 陈海能

二、工作职责:

(一)调解学院内部的人事争议;
   (二)督促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

三、工作程序

(一)发生人事争议后,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小组接到书面调解申请书后,应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小组受理人事争议,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愿意调解,则应记录在案;
   2、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核事实;
   3、向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4、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根据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后,提出调解小组的意见,出具调解证明书,并注明当事人在收到证明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更高一级的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6、调解协议(证明)书需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各执1份。1份由调解小组存档备案。
  (四)调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2、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五)调解小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小组成员的回避,由调解小组组长决定;调解小组组长的回避由调解小组讨论决定。
  (六)调解小组受理人事争议,应从当事人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出具调解证明书,视为调解不成。

四、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当时人双方应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在受理调解期间,原处理意见有效。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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