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未聘人员流动与安置办法 |
为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鄂人[2003]12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的界定
未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首次进行聘用制改革中,本人不愿意参与岗位竞争或虽参与竞争但未取得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
二、未聘人员的流动与安置办法
(一)内部退养
1、学院现在职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同意,学院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
2、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人员,内部退养期间,其工资(含10%工资及工资性津补贴)、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待遇视同在职在岗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调整工资,并计入退养费。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节假日的福利待遇享受与退休人员相同。
3、内部退养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其社会保险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仍在其每月工资中扣缴。
4、内部退养的人员,学院不再重新聘用。
5、内部退养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其他未聘人员的安置
1、可给待安置期三年,在待安置期内能服从学院安置和管理的,享受原工资待遇;不服从安置和所在部门的管理的、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享受原工资的60%;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待遇视同在职在岗人员,工龄连续计算。待安置期内,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调整工资,并计入应发放费用中。
2、未聘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待安置期内其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仍在其每月工资中扣缴。
3、未聘人员在待安置期内,如有空缺岗位,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重新上岗;可以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流向学院其他有人员需求的单位或部门,如校办产业和后勤中心等;可以自找接受单位(部门)。
4、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经学院批准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合格证)的,如有空缺岗位,可申请竞聘上岗。未聘人员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
5、未聘人员在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取得岗位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待安置期间本人要求提前自主择业并与学院脱离人事关系的,待安置期内余下月份的工资可提前一次性发给本人。自动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档案随本人转入省人才交流中心。
6、未聘人员在待安置期间,其年龄达到办理内部退养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三、未聘人员的管理
(一)除内部退养人员外,其他未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不签岗位聘任合同。
(二)未聘人员在待安置期间,可由人事劳资处在学院各部门协调安置,由所安置部门或原部门管理,组织学习和安排有关工作,并根据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其进行考核和纪律考勤。
(三)未聘人员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部门的管理,应遵守劳动纪律,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安排临时性工作或顶替临时工岗位,对重新转岗的未聘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确实不适应岗位工作的,可取消临时岗位或顶替岗位。
(五)未聘人员在待安置期内,其年龄达到办理内部退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内部退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
(六)内部退养人员由工会管理。
(七)后勤中心内部退养人员和未聘人员由后勤中心统一管理,内部退养人员名单报学院人事劳资处备案。
四、本办法今后若与国家、省出台的改革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的政策法规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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