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员合同聘用制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聘用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提高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院发展。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标准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教职工岗位调整、职务升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奖励惩戒、续聘、辞退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编制内的在聘教职工。
第六条 以下人员,可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一)从院外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未满半年的,应在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
(二)因病、事假和其它个人原因,全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
(四)内部退养人员。
第七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当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待见习期满或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或在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
(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
(三)涉及党纪、政纪、院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组织观念、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和遵纪守法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政策理论水平、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独立解决问题和管理协调能力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责任心、主动性、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劳动纪律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工作差错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 教职工的考核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考核依据。
(一)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等。
(二)教学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教学岗位任务、在教学研究中的成果、成效等。
(三)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服务于教学、学生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等。
(四)工勤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劳动安全、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完成任务等。
学院尚未制定统一岗位职责的系列,各职能部门可分别自行制定考核标准,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兼顾其它。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各职务层次之间优秀等次比例互不挤占,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等各系列优秀等级的比例互不挤占,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发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有开拓创新精神,高质量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合格: 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能够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首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连续旷工10天以上,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悔改者:
(二)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
(三)玩物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九)长期从事第二职业并以第二职业为主,不接受院内工作任务,不参加学院内政治活动、教研活动等集体活动者;
(十)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或因其它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严重名誉、信誉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者;
(十一)实行全员聘用制后,未经学院同意与外单位私自签订各类劳动合同者;
(十二)申报奖项、职称评审、论著发表或出版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十三)私自泄露国家机密、科研成果或关键技术,给国家和学院造成信誉损害或严重经济损失者。
第十二条 出现教学工作量不满,多次协调后仍不服从学院工作调配的,当年不能评优;出现教学事故,情节较轻,受到学院内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评优;情节较严重或严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当年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的、病假全年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事假全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当年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长期学习、培训的人员,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四条 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考核教职工人数的13%,最多不超过15%,并兼顾不同岗位、层次人员。
第十五条 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由学院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占各部门、各层次的优秀指标:
(一)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省级以上课题(含国际项目),当年到院经费自然科学达30万元、人文科学达10万元以上,或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横向课题,当年到院经费自然科学达20万元、人文科学达5万元以上。
(二)获国家级教学或科技成果一等奖(前六名)、二等奖(前四名),省级教学或科技成果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省级教学或科技成果三等奖(第一名)。
(三)在教研、专业技术推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上交创收利润20万元以上。
(四)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二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五)获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院考核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校区、处(室)、系(部)原则上作为一个独立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院人事劳资处作为考核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院考核办事机构在考核工作中的职责是: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院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院教职工考核工作;审查各单位的考核是否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审核抽查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受理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十八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院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审查本单位人员的教学、管理等工作量,发表的论文(著)、奖项以及创收效益情况,考核教学人员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业绩;考核本单位教职工参与学院各类党政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情况。
后勤中心及校办产业的人员考核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要求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指单项工作的考核,可随时进行,由各单位负责,被考核人应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定期考核指综合性的考核,包括学期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任期考核等;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安排在年终集中进行。
各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完善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能定量的尽量列出量化指标,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填写考核表。
(二)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等次的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三)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交对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由人事劳资处汇总,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进行公示后,呈报院党委审批。
(四)考核结果将逐级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一条 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领导干部的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领导干部将一年以来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2、述职:领导干部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
3、民主测评:在职工大会上测评,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评定等次。
(二)中层正、副职干部的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将受聘以来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2、民主测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教职工和考核小组成员述职,教职工和考核小组成员分别对个人进行不记名投票测评和评定等次,得出群众测评和考核等次结果。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系列的全体在岗受聘人员的考核方法。
(一)个人自评:个人根据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测评方法:所在单位教职工和考核小组成员分别对个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和评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列受聘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学院有关方面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 在考核中连续合格以上者,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次以上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务;
(三)具有续聘的基本资格;
(四)工人连续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具有优先晋升、聘任技术等级的资格。
(五)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级者,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晋职、分配、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的主要依据,应与评选先进、奖励表彰、选拔培养、评审聘任工作结合。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和考核未定等级人员的工资正常晋级年限顺延;学院岗位工资缓发或停发。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发给学校岗位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75%,处级干部由校领导诫勉谈话,其他人员由所在考核单位予以帮助指导,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二)连续两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按合同管理的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按合同管理的规定予以解聘。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对考核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人事劳资处书面申请复核,院人事劳资处两周内提出复核意见,报院党委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三十条 人事劳资处建立教职工聘用考核档案,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考核结果备案制度。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人事劳资处填报《湖北省事业单位考核等次备案表》,经湖北省交通厅人事劳动处审核后,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教职工考核具体细则。学院现行的各种考核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