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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暂行规定 |
为保证领导用车,满足工作需要,促进学院教学与管理的正常进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学院拥有小车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特对学院使用小车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领导用车由院办统一负责安排。工作时间内用车由院办填报车单;工作时间以外的特殊用车,院领导可以直接联系车辆调度室要车,但第二天必须到院办补办用车手续。
三、 各处室、系(部) 用车由处室填写派车单,处室负责人签字,提前半天交到车队,由车队协调安排。
四、 各处室、系(部)办事员在市内办事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派车:
(一) 到银行办理现金、支票业务;
(二) 带有贵重和体积较大的物品;
(三) 办理重要的文件和紧急事件;
五、各处室、系(部)急需用车而无车可以提供的情况下,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经车队认可方能乘坐的士,其票据由分管领导和车队队长签字才能报销。
六、各处室、系(部)用车实行计划里程包干,其具体数见附件。
七、几个部门共同用车按照实际里程分摊,记入各自的总使用里程。
八、用车应选择经济、合理、快捷的路线。车开时,司机应向用车人员报告当前里程数,用车完毕后报告使用里程数,并由用车人员签字认可。
九、创收和独立核算部门的计划外用车采取“独立核算、季度结帐”的办法,经分管领导签字按实际发生的里程核算记入其成本。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运行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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