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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加班和加班费的管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实行岗位工资,上班时间内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日常工作一般不计加班。部门需要职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安排在法定节日、双休日、寒暑假期间加班工作的,计作加班。
三、加班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3天或三天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法定节日和双休日安排加班的,提前一天报批,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加班的,在放假前一周报批,各部门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表》(见附表1),报人事劳资处。
五、加班期间,加班人员应填写《加班记录表》(见附表2),部门负责人应作认定、核算工作量、工作时间,并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及时将《加班记录表》报人事劳资处。
六、加班津贴标准为:院领导每天30元,院中层干部每天25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20元(安排补休或轮休则不再发放加班津贴)。
七、不经申报的加班和无加班记录的加班不予核发加班费。
八、凡单独发放了补助或已发放了出差等补贴的,不再发放加班费。
九、学院领导的加班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统计。
十、经费包干部门加班费一律由各部门参照学院规定从包干经费中列支,经费未包干部门,加班费由学院财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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