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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试行) |
第一条 居住地点离办公地点2公里以上(不含2公里)的职工享受交通费补助,但搭乘校车上下班的职工 除外。
居住地点原则上以本人单位或配偶单位分配的住房所在地为准;未分配住房的,以自购房或租住 房所在地为准。
主校区校车开行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后勤中心组织实施;西区管理部、北区管理部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校区校车开行方案并实施。
第二条 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年按工作10个月计算。每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 当月全额补助,每月15日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半月的补助。
第三条 应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在主校区工作的,由后勤处、院办、人劳处审核确定名单,由人劳处 根据确定的名单造表,送分管领导审签后发放交通费补助;在西校区、北校区工作的,由校区管理部 负责发放。
第四条 交通费补助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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