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表率作用,特制定本廉政守则,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1 、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不搞迎来送往,不搞超标准接待,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与赌博。
2 、不违反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不搞公款私存,不滥发钱物,大批量商品购置实行政府采购,阳光操作,不拿回扣,不损公肥私。
3 、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特别是供应商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宴请,不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业务往来单位安排的非组织批准的旅游等活动。
4 、不利用职权搞吃拿卡要,严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不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个人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利用职权,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和行贿索贿。
5 、不向所属校区、公司集资、摊派、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增加其负担;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或兼职取酬,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打招呼、写条子、找关系,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项招投标。
6 、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听信和传播政治谣言,不损害安定团结,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