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校容与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抓好我院校容与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校园,营造优雅、舒适的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所有的单位和进入校园的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的卫生管理工作,以学院爱国卫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爱卫办),坚持以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校园内划分卫生区域,以单位分区域管理、清扫包干的办法。

第四条  全院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广播、电视、院报等宣传媒体要加强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和来校人员的公共卫生道德意识,增强卫生管理的法制观念,广泛发动群众,做到人人动手,人人参与管理,培养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观念,增强关心他人,爱护校园的主人翁责任感。

第五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都有做好室内外卫生、维护校园环境的义务。要尊重和支持专业管理人员和校园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批评教育与经济罚款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建造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学院整体的校容、校貌、校园环境相协调,建设前,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如被破损要及时修复。

第八条  道路两旁的行道树及校园内的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及时修复,设置的路牌、交通标志及果皮箱等交通、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广告宣传品应在学院指定位置张贴、悬挂。违反学院规定乱贴、乱挂的要及时制止并清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校园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现场均应用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挖掘道路之前,应到学院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报批),因施工损坏环境的,应及时复原。

第十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含外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刻画和张贴标语。

(二)不准在电线杆、行道树、栏杆上晒挂物品。

(三)不准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不准向绿化带、花坛、池塘、草坪及进水井、窨井、排水道扔弃废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四)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五)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六)不准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七)不准在道路,体育场地,隙地等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叶。

(八)不准在道路上或公共场地冲洗车辆。

(九)不准在马路上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十)不准将交通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两旁倾倒、抛散。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武汉市及学校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  道路清扫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要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晚七时至早七时)、地点倾倒生活垃圾,并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一)校园内基建施工和维修施工的建筑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清运并运至指定地点。

(二)校园内教职工个人因维修房屋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至指定的地点或向后勤中心交纳清运费,由后勤中心安排有关人员清运至倾倒地点。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履行市容、校容环境卫生责任,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环境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

第四章  食品卫生、卫生防疫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动摊点由院保卫部门予以取缔,制止校园内乱叫乱卖的现象。

第十六条  经营餐饮、副食、理发、接待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到省卫生防疫站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和经营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不得向教职员工出售伪劣、过期和三无商品,以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加强外来人员住房的管理,搞好室内外卫生。外来人员应接受学院爱卫办管理人员的指导,搞好卫生防疫工作,按季节投药,搞好春灭蚊、夏灭蝇、秋灭蟑螂、冬灭鼠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一名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院的爱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爱卫办和后勤处是校园卫生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爱卫办负责编制校园卫生规划和计划,宣传和执行有关卫生工作法规,对校园内各单位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情况具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职能,受理有关校园卫生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校园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卫生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爱卫办划定的校园内各单位卫生包干区的清扫、保洁及卫生防疫等工作由各包干单位负责。学校爱卫办与各单位签订卫生包干区责任书。

(二)各院系学生卫生包干区的卫生由学工部、团委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要加强学生卫生包干区责任制管理,使卫生包干区天天有人管、每周有人扫、月月有人查。

(三)校内主要干道和支干道的清扫、校园内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清运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四)各类经营门点的清扫保洁、卫生防疫工作由主管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五)家属区的卫生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以及保洁公司要按规定的工作量和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校园内、办公楼等地的垃圾清扫、保洁和转运任务。

第二十四条  爱卫办、后勤处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监督、执法的职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坚决实行爱卫工作一票否决权。爱卫会办公室和后勤处有权根据本办法和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需经爱卫办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退回住宅装修抵押金。

第二十八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竣工后需经学院爱卫办和后勤处对卫生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时才能进行工程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校容与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抓好我院校容与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校园,营造优雅、舒适的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所有的单位和进入校园的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的卫生管理工作,以学院爱国卫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爱卫办),坚持以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校园内划分卫生区域,以单位分区域管理、清扫包干的办法。

第四条  全院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广播、电视、院报等宣传媒体要加强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和来校人员的公共卫生道德意识,增强卫生管理的法制观念,广泛发动群众,做到人人动手,人人参与管理,培养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观念,增强关心他人,爱护校园的主人翁责任感。

第五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都有做好室内外卫生、维护校园环境的义务。要尊重和支持专业管理人员和校园环卫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批评教育与经济罚款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七条  校园内建造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学院整体的校容、校貌、校园环境相协调,建设前,必须由学院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如被破损要及时修复。

第八条  道路两旁的行道树及校园内的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及时修复,设置的路牌、交通标志及果皮箱等交通、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广告宣传品应在学院指定位置张贴、悬挂。违反学院规定乱贴、乱挂的要及时制止并清除,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校园内的所有工程施工现场均应用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挖掘道路之前,应到学院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报批),因施工损坏环境的,应及时复原。

第十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含外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刻画和张贴标语。

(二)不准在电线杆、行道树、栏杆上晒挂物品。

(三)不准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不准向绿化带、花坛、池塘、草坪及进水井、窨井、排水道扔弃废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四)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五)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六)不准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七)不准在道路,体育场地,隙地等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叶。

(八)不准在道路上或公共场地冲洗车辆。

(九)不准在马路上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十)不准将交通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两旁倾倒、抛散。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武汉市及学校环境卫生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  道路清扫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要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晚七时至早七时)、地点倾倒生活垃圾,并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一)校园内基建施工和维修施工的建筑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清运并运至指定地点。

(二)校园内教职工个人因维修房屋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运至指定的地点或向后勤中心交纳清运费,由后勤中心安排有关人员清运至倾倒地点。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履行市容、校容环境卫生责任,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环境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

第四章  食品卫生、卫生防疫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动摊点由院保卫部门予以取缔,制止校园内乱叫乱卖的现象。

第十六条  经营餐饮、副食、理发、接待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到省卫生防疫站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和经营卫生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不得向教职员工出售伪劣、过期和三无商品,以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加强外来人员住房的管理,搞好室内外卫生。外来人员应接受学院爱卫办管理人员的指导,搞好卫生防疫工作,按季节投药,搞好春灭蚊、夏灭蝇、秋灭蟑螂、冬灭鼠工作。

第五章  卫生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一名院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院的爱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爱卫办和后勤处是校园卫生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机构。爱卫办负责编制校园卫生规划和计划,宣传和执行有关卫生工作法规,对校园内各单位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情况具有检查、指导、监督的职能,受理有关校园卫生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校园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卫生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爱卫办划定的校园内各单位卫生包干区的清扫、保洁及卫生防疫等工作由各包干单位负责。学校爱卫办与各单位签订卫生包干区责任书。

(二)各院系学生卫生包干区的卫生由学工部、团委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要加强学生卫生包干区责任制管理,使卫生包干区天天有人管、每周有人扫、月月有人查。

(三)校内主要干道和支干道的清扫、校园内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清运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四)各类经营门点的清扫保洁、卫生防疫工作由主管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五)家属区的卫生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以及保洁公司要按规定的工作量和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校园内、办公楼等地的垃圾清扫、保洁和转运任务。

第二十四条  爱卫办、后勤处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监督、执法的职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5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坚决实行爱卫工作一票否决权。爱卫会办公室和后勤处有权根据本办法和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教职工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需经爱卫办对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退回住宅装修抵押金。

第三十一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竣工后需经学院爱卫办和后勤处对卫生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时才能进行工程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