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为鼓励学院教学科研人员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积极做好科技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二条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一)学院提取合同总收入(扣除代购设备或委托我方加工,下同)的15%,各单位可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
(二)项目组可从其合同总收入中提取20%用于完成任务的人工费。
(三)凡由我院代购设备的,学校收2%的管理费。购置设备后余款仍按科技开发项目经费管理。
(四)任务完成后,承担任务单位可以申请办理项目经费结算,结余部分按下列比例分配:50%作为项目组的发展基金,50%作为项目组人工费用和福利基金、劳务酬金。
第三条 转让技术成果
(一)向院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费的分配方法如下:上缴学院20%作为管理费,上交单位10%作为管理费。余额的60%作为项目组的福利基金和劳务酬金,40%用于成本性支出或新的研究。需由我方代购设备的,具体做法按第二条第3款执行。以上分配方案管理费及劳务酬金须在转让和技术实施成功后执行。
(二)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收取合同到款额的10%作为科技开发基金,其余部分由非职务技术成果拥有者支配,提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三)向院内转让技术成果的转让费上缴学院的部分为向院外转让技术成果的75%,其余同本条第2款。
第四条 实施专利和出让专利使用权
(一)由专利发明人所在单位实施专利,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2%(外观设计为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者。
(二)向院内外出售专利使用权,所得经费按第三条第1款或第2款的比例分配。
(三)以年利润或销售额提成形式出售职务发明专利使用权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其收入的30%上缴学院,相关系部可提取不超过15%的管理费, 余额的50%用于项目组的成本性支出或新的研究。50%作为项目组的福利基金和劳务酬金。
(四)以年利润或销售额提成形式出售非职务发明专利使用权或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收入的10%上缴学院。其余部分由非职务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拥有者支配,提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金。
第五条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和出售技术资料,所得费按第三条第1款或第2款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科研产业处代表学院行使对科技开发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责,包括合同管理、有关费用提取等。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