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研究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应用技术成果: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制定学院的科技成果管理政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登记、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按照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和教育部等部门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可以采取检测鉴定、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等形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条件:
(一)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程序
(一)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无论申请由何部门组织,只要是学院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申请办理。鉴定(验收、评审)申请应至少在计划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提出。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请鉴定(验收、评审),但应将全套材料报科研产业处审查备案。
(二)科研产业处负责对鉴定(验收、评审)申请和附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鉴定(验收、评审)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
(三)科研产业处收到组织鉴定(验收、评审)单位批准后,将通知鉴定(验收、评审)申请人领取批准后的申请,负责组织按时进行鉴定(验收、评审)。
(四)科研产业处在鉴定(验收、评审)完成后,将专家签字的鉴定(验收、评审)意见等材料上报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验收报告》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或《科技成果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验收报告》;
(三)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四) 技术研究报告;
(五)查新报告;
(六)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七)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
第十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材料: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三) 研究报告等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且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需要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学院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学院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但应将全套成果登记材料报科研产业处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意见持肯定意见;
(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 学院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在收到正式生效的评价意见或科技成果完成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报科研产业处办理登记手续。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组织鉴定(验收、评审)单位相同时,应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报告的同时办理登记手续。
(二)科研产业处负责对科技成果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科研产业处将登记结果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
n
(二)相关技术文件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科研产业处负责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各类奖励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推荐科技奖励的种类如下:
国家级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部级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其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交通部科技进步奖及其它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其它市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推荐各类科技奖励的条件为学院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符合某种科技奖励条件,并且按要求报送相应的申报材料的科技成果。
学院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科技奖励,但应将全套申报材料报科研产业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奖励推荐程序:
(一)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单位将《科技奖励推荐书》和附件材料等申报材料报科研产业处。
(二)科研产业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推荐相应的科技奖励。
(三)科研产业处公布获奖结果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科技奖励申报材料:以所申报科技奖励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学院将给予配套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