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学院科技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委发布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委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学校的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到有效维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消化、技术创新及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合同(或契约或协议)。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种类主要分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条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科研产业处。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心须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六条 凡以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技术(专利、非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与社会各公司、企业、单位、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学院统一归口科研产业处管理,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产业处对外洽谈。签订技术合同,统一使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章,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凡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学院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院的职务技术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出,对有损学院声誉,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法人代表(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九条 签订技术合同,必须先经所在系部同意,并对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到学院科研产业处领取统一合同表格,提出技术合同文本,由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上报科研产业处审查。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的负责人代表学院,与院外当事人签订,但签订前须经科研产业处审阅,并需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技术可行性报告并由其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经科研产业处研究后,由科研产业处负责人代表学院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在提出技术可行性报告后,由科研产业处研究后,报主管院长审核或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同意后,由主管院长代表学院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文本一式若干份,经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章后、所有技术合同文本原件送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产业处存档。
第十五条 凡签署技术合同后,统一使用"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技术合同方有法律效力,要求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的,盖章后也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实体,不得将知识产权属该产业实体以外的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更不得截留和接受应进学院财务帐号的经费,如违反,一经查出,除将转让费划归学院外,将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实体,其工作人员自行选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经科研产业处证明允许后,该产业实体才可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实体,必须在征得学校和技术完成单位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才可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属学院的技术成果、信息和资料。同时还应在一个月内到学院科研产业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凡未经学院同意、未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所签的技术合同,学院视为违纪合同,学院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更不作为提级、晋职的参考依据;而且,还要视情节对其合同签订责任人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涉及多学科、多系部所签署的技术合同,由科研产业处协调管理;不跨系部的技术合同,由所在系部管理、监督实施,科研产业处负责检查、督促技术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必须按国家的《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由科研产业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以技术出资,一般可占有注册资金的20%的股,高新技术最高可占35%的股。允许技术发明创造人占所取得技术股的30%的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中介人推广实施学院的技术,签订技术合同经费到达学院帐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奖励中介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争大项目、拿大经费、出大成果,并优先考虑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技术合同经费到帐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完成良好者,并按规定提成,其项目主持人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法人代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技术费用的支付方式可按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付清;
(二)分期付款;
(三)按合同约定先收取一定的技术费用的,技术费用的余额在项目验收后付清;
(四)验收移交技术时,先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额度的入门费,其余金额按年产品销售额的3~6%,也可按产品年利润的10~25%提取。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将技术、高技术推向国际市场竞争,在合同有效期内,技术进入了国际市场,应当在销售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时,向学院支付相应比例的外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