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交职院〔200549                  签发人:罗 

 

关于印发《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区管理部、北区管理部,各处(室)、系(部):

现将《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两类:

    1.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学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学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基金项目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主要指学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立项阶段管理;实施阶段管理;评审验收阶段管理;科技成果鉴定阶段管理。

第四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降低项目管理风险,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有关合同文本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学院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在院科研产业处立项登记审查并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产业处会同计财处确认科研经费类型,计财处根据科研产业处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账立卡,经费卡由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保管。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凭上级或学院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评审书(含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办理立项手续。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律采用标准格式的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合同的条款及文字应准确、严密、清楚,避免产生异义或误解;对我方须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应充分考虑,不可超越承受能力并应留有余地,经费的预算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2.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可行性,委托单位的可靠性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项目进度计划,研究人员安排,经费落实情况,研究条件落实情况等。对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必要时须由院科研产业处和项目承担部门组织论证。

3.其它必要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

1.课题组主要成员(前三名)在近两年内无故中止已立项的项目或故意拖延项目进度的。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成员),已承担一项院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的。

3.项目风险过大。超出学院和所在部门风险承担能力的。

4.项目委托方有严重违约记录的。

第九条  凡由本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技企业等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到院科研产业处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不予承认其科研成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对于国家级科研计划项目或特大型项目(合同额在100万元上),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协调参加部门及研究人员的关系;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确保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项目合同条款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要求实施,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接受检查和评审验收。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院科研产业处递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实施进度情况,项目内容的变化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院科研产业处和所在部门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更换的,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部门和院科研产业处的同意,并与接任项目负责人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四章  评审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聘请评审专家,由科研产业处和项目承担部门共同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委托方验收合格证明。

3.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

4.技术鉴定资料或评审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未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提取科研酬金。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院科研产业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全部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或可能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由所在部门和科研产业处共同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找出原因,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科研产业处根据审查结果研究善后事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原因导致项目发生经济损失,原则上由项目组(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经济损失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冲抵。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成果鉴定。对学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鉴定后三年内可申报上级和本院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资料和报奖材料由项目组(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成果完成部门提出申请,科研产业处提出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本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成果完成部门提出申请,科研产业处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科研   项目   通知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48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