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交通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交通行指委),是受交通部科教司委托管理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的部门,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行指委立项的科研计划项目。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面向全国交通职业院校。项目分两类:A类重点项目和B类一般项目。A类重点项目为经费资助项目,B类项目研究经费由各项目单位自筹。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第五条 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交通类职业院校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4、对正在承担省()级及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交通行指委每年三月底前向全国交通职业院校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要求。

2、各学校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填报《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学校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盖章,于五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交通行指委。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交通行指委办公室对所报项目汇总、分类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一般项目采取学校推荐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审核;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方式审核。交通行指委办公室提出具体立项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经交通部科教司同意后,下达批准立项文件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交通行指委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交通行指委批准。

第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须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或中止研究,由学校报交通行指委批准。

第十一条 交通行指委以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拨给学校(或自筹经费到位)后,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截流或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A类项目5000~10000/项,B类项目研究经费由各项目单位自筹。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人员费、资料费、试验费、设备费、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A类重点项目须按项目要求时间向交通行指委提出结题申请,由交通行指委组织鉴定、评审工作。B类项目,对于符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鉴定、评审办法规定的成果,可向当地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该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评审;并将结果资料(一份)报行指委。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负责验收,将《交通职业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结题表》和结题材料(一份)报交通行指委审批,通过后发给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为: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专业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

2、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十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必须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及咨询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研究报告等。

第十七条 交通行指委科研计划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教育部交通行指委科研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八条 交通行指委将加强验收管理制度,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将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项目结题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验收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申请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